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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巨款!伙同他人利用建行聚合支付账户为商户垫付退货款服务

时间:2020-07-23人气:作者: 银联POS中心
骗取银行巨款!伙同他人利用建行聚合支付账户为商户垫付退货款服务(图2)

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782刑初380号文显示,被告人柯剑明、林旭、冯宏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6日期间,陈优英(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聚合支付账户为商户垫付退货款服务,指使被告人柯剑明等人收集身份信息、营业执照、银行卡、建设银行商户二维码、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一整套资料,然后虚构交易事实,骗取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巨额款项,随后又指使黄健喜(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林旭等人通过POS机或ATM机套现

被告人柯剑明在明知陈优英向其收集上述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等一整套资料及许诺的用途系用于不正当贷款等非法活动,但在可以得到账户流水的7个点左右作为高额利益的诱惑下,仍积极办理并陪同陈克煌、林耿辉、林文铮、林腾祥(均另案处理)等人从福建省福州市到义乌办理上述一整套资料并交给陈优英,陈优英获取资料后即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其中陈克煌商户于2019年3月6日开通了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的聚合收款商户,并于3月7日入网,随后从3月23日开始至4月13日,每日交易两笔,每笔交易额69000元,于4月14日该商户做退货交易,退货金额达1522994.4元,分别是15笔微信交易和36笔支付宝交易,通过陈克煌的账户62×××92骗得款项共计1522994.4元。

林耿辉、林文铮、林腾祥等三个商户如法炮制,分别于2019年5月4日、5日两天发起联机退货交易,通过林耿辉的账号62×××61骗得款项共计3273554.53元,通过林文铮账号62×××82骗得款项共计3311823.77元,通过林腾祥账号62×××90骗得款项共计3203553.05元,合计骗得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款项11311925.75元。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旭在明知陈优英让其联系客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材料系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给陈优英介绍客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材料,并应允客户好处费,后又积极帮助陈优英进行套现以及取款,并从中收取一个点的好处费。

2019年5月4日至5月6日连续三日,被告人林旭持上述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共计39万元,并指使被告人冯宏盛通过ATM机取款共计27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剑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宏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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