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的淘汰老式POS机,让我赔偿了1000元,是乱收费还是合理收费?
12年前,公司在建行办理了POS机,去年公司pos机出现故障,让银行售后来维修,售后说,你们是老款,已经没什么价值,要是继续用,就需要更新设备。
扫码支付出现之前,POS机曾是公司客户收款的“扛把子”,随着扫码支付的盛行,POS机渐渐失去了作用,每个月也用不上2次。当时办理POS机的财务人员已经离职,我在押金、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查询了一下,没有相关明细。后来才知道公司财务电算化之前,当初建账时是手工账。
今年,出纳去银行办理更新设备手续,银行工作人员说,要么交1000元押金,要么用前老机子的押金抵消,前提是要押金条和老POS机一起带来。我们在公司建账时的手工账中查到了当时交押金时的押金条,可是老POS机已经当废品卖了,银行工作人员说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必须再交1000元押金。
毕竟自己工作失误在先,担心被公司领导批评,在银行留下征信污点,只好自己掏钱把这1000元给补上了。
我觉得押金条是退押金的唯一凭据,为什么还要把旧POS机归还才能退押金?
这1000元该不该赔偿?大家还有什么妙招能避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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