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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徐州再判支付非法经营大案 涉案金额高达42亿 又有大佬入刑

时间:2020-07-13人气:作者: 银联POS中心
突发,徐州再判支付非法经营大案 涉案金额高达42亿  又有大佬入刑(图3)


近日,据江苏星洁科技有限公司、陈晓峰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9〕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星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晓峰、江左、李杨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单位江苏星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洁公司)在明知弘付(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弘付公司)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线上信用卡非法套现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向弘付公司支付0.2%至0.36%通道费用,用以获得支付通道的使用权,从而代理弘付公司的快捷支付通道,并将该通道继续转接给下游机构,收取下游机构一定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晓峰为星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决策从弘付公司购买该通道等;被告人江左、李杨为该支付通道提供技术支持,上述各被告人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均不同程度参与星洁公司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经鉴定,下游机构套现总金额4247511671元,套现手续费21518197.11元,附加手续费2333909.46元。

被告人江左、李杨于2018年8月21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江左、李杨已分别退缴个人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星洁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晓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预缴三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十万元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江苏星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值得注意的是弘付公司涉及多起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1刑初198号显示,被告单位快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刷公司)在明知弘付(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弘付公司)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会员提供线上信用卡非法套现服务的情况下,仍通过向弘付公司支付0.335%通道费用,用以获得支付通道的使用权,从而代理弘付公司的快捷支付通道,并将该通道继续转接给下游机构,收取下游机构一定手续费,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毅作为快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管理、决策被告单位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经鉴定,下游机构套现总金额23亿余元,套现手续费784万余元。被告人杨毅于2018年9月18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而弘付公司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或者说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情况如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来源 | 支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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