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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降支付手续费!央行等4部委发文 9月30日起施行

时间:2021-06-28人气:作者: 互联网整理

POS机办理中心消息: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的工作要求,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推出降费措施,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让利。


再降支付手续费!央行等4部委发文 9月30日起施行(图1)

近年来,支付产业各方持续优化支付服务供给,积极推出减费让利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人民银行鼓励、引导支付服务主体降费让利,纾困重点地区、行业和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近期,在对近5万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聚焦降费呼声高、使用频度高的基础支付服务,提出12项降费措施,并将于2021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5方面。此外,人民银行配合银保监会推出降低自动取款机(ATM)跨行取现手续费长期措施,适应异地养老、医疗等需求,便利百姓现金使用。其中,涉及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降费措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明确具体要求;属于市场定价的降费措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加大惠企利民力度。


降费措施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惠及其他市场主体及金融消费者,兼顾减费让利和行业可持续发展,降费主体涉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初步测算,全部降费措施实施后预计每年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减少手续费支出约240亿元,其中惠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超过160亿元,有助于降低资金流通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提质扩容,对助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进降费措施落地情况及实施效果,确保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并根据经济社会需要、支付市场发展情况,持续推进支付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压实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降费工作。


(一)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二)加强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三)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 


(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六)及时总结报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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